宁夏中数跨境外贸综合服务平台

宁夏中数跨境外贸综合服务平台

CHINA(NINGXIA) CROSS-BORDER E-COMMER COMMERCE COMPREHNSIVE PILOT AREA

全球商机搜索规则
搜索次数规则

企业用户注册且认证成功后:则30天内每日一次。
企业资料填充后:永久每日一次。
数据填报后:在下一次数据填报截至日之前可以无限制使用。
数据填报截至日期为:
第一季度 为 当年四月十日截至;
第二季度 为 当年七月十日截至;
第三季度 为 当年十一月十日截至;
第四季度 为 次年一月十日截至。

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9号(关于腈纶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)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的规定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2年7月14日起,对进口原产于日本、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(税则号列:55013000、55033000、55063000)继续征收反倾销税,对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征收反倾销税,期限为5年。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22年第21号公告,并明确了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。为了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,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:

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(税则号列55013000)时,聚丙烯腈制长丝丝束(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)商品编号应填报55013000.10,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应填报55013000.90。

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(税则号列55033000)时,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维(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制)商品编号应填报55033000.10,未梳或未经其他纺前加工的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应填报55033000.90。

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腈纶(税则号列55063000)时,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的聚丙烯腈制短纤(不包括变性聚丙烯腈制)商品编号应填报55063000.10,已梳或经其他纺前加工的变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应填报55063000.90。

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,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1号同时废止。

特此公告。

  海关总署

  2022年7月13日

公告下载链接:

海关总署关于腈纶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.doc

海关总署关于腈纶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.pdf

来源:海关总署

声明:该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,如有侵权,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